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如果外籍个人给我们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需要到境内来,我们支付他劳务费,需要代扣什么税吗?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
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正列举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不包括咨询服务。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咨询服务 ,应按6%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