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个金融保理公司,B是平台企业,C是B的供应商,正常业务情况是B基于应付账款转让给A,有A先行付款给C企业,最后有B还款给A企业。这样对A和B公司税务会有怎样影响?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07日
问:A是一个金融保理公司,B是平台企业,C是B的供应商,正常业务情况是B基于应付账款转让给A,有A先行付款给C企业,最后有B还款给A企业
如果B供应商不同意应付账款转让,不接受A公司的金融产品公司服务,B公司将款项转给A,A企业接入一个第三方通道备付金形式,付款给供应商C,A公司没有贸易交易转让的背景,这样对A和B公司税务会有怎样影响?A和B企业,均没有代收代付这样的资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提供金融保理代收代付货款,若供应商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属于应税的价外费用。否则,应缴增值税。对B公司间接的向供应商付款,资金流不一致,其进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