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对外出口软件部分是否正常享受出口退税?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07日
问:我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软件和硬件部分,我公司正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商贸公司对外出口软件部分是否正常享受出口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
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依据上述规定,外贸企业将外购软件出口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即征即退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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