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基金、理财产品,按差额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8日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理财产品,形成的收益,不同产品,是按每个产品的收益情况交增值税,还是按差额交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收益(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