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了三流不合一,请问这样合规吗?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我司店铺所在的商场是一家分支机构,其要求我们租金款项支付给分支机构,由商场的总公司来开发票,理由是商场属于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但是这样就造成了三流不合一,请问这样合规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据此,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租金支付给分支机构,总公司开发票,不属于资金流与票流不一致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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