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车服务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10日
问题:现在有挺新型业务,比如滴滴打车及神州租车这类的业务,他们开具的发票是一些服务费或代车等这种类型的发票,请问这类业务的发票我们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如果直接使用,那归类到哪一类??现在有同事拿这种约车服务费之类的发票来报销,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出租汽车业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提供约车服务,应按“其他现代服务”,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