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用,是否可按代收代付款项处理?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10日
问题:A公司将其正式员工张某借用给B公司,借用期间B公司承担张某的工资和社保,B公司将承担的工资和社保款打给A公司,A公司给其员工张某发工资、缴纳社保,请问王老师:A公司收到B公司此部分款项是否可以按代收代付款项处理且给B公司开具收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据此,A公司将员工有偿借用给B公司,属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