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04日
问题:我有一笔劳务报酬所得,为网站建设收入,去地税缴纳个税时候,特们让我先去国税缴增税然后再来缴个税,说这种劳务报酬属于营改增!国税要自己怎么缴呢?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据此,个人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信息技术服务”3%税率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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