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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经费支出是否按新文件执行?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2日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201651日开始执行,代表处都是按季度申报,请问第二季度(4-6月)所得税申报,是否应该包括4月份经费支出(4月份是否按新文件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据此,从201651日开始执行,是指税款所属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4月份经费支出按原规定执行,56月份经费支出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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