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08日
问:我公司为财务公司,属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涉及哪些税种 ?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规定,
第二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