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是否罚款?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05日
问:未开具发票是否罚款?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据此,企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务中,不是全部开具发票(如:商场、服务业),对未开具发票,不是必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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