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提升机和风机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05日
问:我矿安装的井下风机,属于通用设备,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提升机和风机是否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规定,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此,煤炭采掘企业购进提升机和井下风机,属于巷道附属设备,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