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产品,如何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26日
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等情形,会产生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在此情况下,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二是相应的支出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