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的销售业务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10日
问: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如出租、销售水电),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反税收法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据此,纳税人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没有具体列明的经营范围,应按实际经营范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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