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西部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9日
问:我公司在北京,计划在成都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有生产制造、销售。那么,该分公司是否能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据此,对总机构未在西部大开发地区,但在优惠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