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多项业务适用税率?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8日
问题:我公司是建安企业(营业税),有设计和物资销售经营业务(增值税,金额属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分不同业务分别缴纳(建安11%,设计6%,物资销售17%);还是统一按建安11%;还是建安11%,设计和物资销售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此,企业兼有不同税率(17%、11%、6%)或征收率(3%)的的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