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免征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条件限制?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8日
问:车站免征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条件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规定,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据此,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三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