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费应取得何种票据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8日
问题内容:我公司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取得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请问,次票据能否作为记账凭证在企业得税前扣除?其是否应为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金[2004]53号)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提供检验认证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应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支付方合法有效的凭据入账核算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