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改增后,如果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08日
问题:餐饮业营改增后,如果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据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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