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来源:财会信网       添加日期:2015年09月16日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 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620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