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从六个方面着手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
来源:财会信网 添加日期:2015年09月07日
随着国家将“营改增”范围逐步扩大到建筑业、不动产、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将越来越多。本文以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为例,从把好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六个关口进行分析。
一、把好收受填写规范发票的关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甲企业下发通知规定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齐全。特别是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4〕107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栏信息应全部如实填写,货物运输起止时间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得空白不填(汇总开票除外)或填写虚假信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一车一票”,如汇总开票必须附有税务局规定的货物运输清单,并按要求详细注明运输信息。填写不齐全的发票,税务机关将不允许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甲企业要求各部门严格把好发票收受关口,避免出现因不规范发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损失。
二、把好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口
国家正在全力推进“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政策,至2014年底,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含物流辅助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文化创意服务〈广告宣传〉、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鉴证咨询服务等)已全面改征增值税。为降低企业成本,甲企业通知中明细列举了已实施“营改增”的行业和服务类别,规定在接受上述服务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成本费用支出;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须提供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把好发票前置业务的关口
企业依法经营,经营业务大多按合同或协议执行。为避免出现争议条款,甲企业规定在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的招标、协议的签订等环节,须有财务人员事先参加,并提前考虑嵌入发票条款,着力依法降低成本费用。
四、把好政策宣传的关口
“营改增”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财务部门应积极关注政策的变化和对本单位的影响,并做好政策宣传。特别是生活服务业涉及企业日常差旅费中的住宿,业务接待中的餐费等诸多方面,存在数量多,金额小,涉及面广,企业各部门人员凡出差必然遇到的情况。甲企业提前做好预案,待相关“营改增”政策明朗,将及时下发通知,做好政策宣传;财务人员主动到销售、采购等出差较多部门,上门进行宣传讲解。
五、把好衔接与服务的关口
提前筹划,事先安排经营活动,积极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不能依靠财务一个部门,须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形成业务部门主动与财务部门咨询沟通,财务部门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公司税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材料的格局。针对企业正在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更应关注建筑业的“营改增”,提前做好筹划,以获更多优惠。据测算,甲企业实施的异地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20亿元,其中,基建项目投资6.66亿元。假如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且增值税率定为11%,甲企业全部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条件,则可抵扣增值税6.66÷(1+11%)×11%=0.66亿元,从而节约投资成本0.66亿元。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合作是双方共赢,甲企业可事先与建筑施工方沟通协商,共同商讨依法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的筹划方案。
六、把好资金支付关口
积极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把好发票收受关口的同时,也要防范资金支付不当所产生的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为避免出现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甲企业财务部门严把资金支付关,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款项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