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案例分析为职工缴纳年金按月缴费税负低

来源:财考网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2日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办法,根据该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如果按月缴费可以降低税负。

这是因为,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未下发前,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投保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下发的后,根据其新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不论企业是按月、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进行缴费,都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缴费因金额较小,所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税负最轻。

【例】某公司从2010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该公司员工李先生,2010年全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

1、如果企业年金按年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应纳税所得额6000×12×5%=3600()

适用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率为15%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15%-125=415()

2、如果企业年金按半年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每半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6×5%=1800()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每半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10%-25=155()

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5×2=310()

3、如果企业年金按季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每季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3×5%=900()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每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10%-25=75()

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5×4=300()

4、如果企业年金按月缴费,李先生2010年企业为其缴纳年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5%=300()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每月就应纳个人所得税300×5%=15()

全年年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12=180()

因此,李先生在企业按月为其缴费的情况下要比按季、半年、全年缴费分别少缴个人所得税120元、130元、235元,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一倍左右。

通过上述分析和举例可以看出,新的文件下发后,企业年金按月缴费比按季度、半年、年度缴费,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降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4588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