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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此“减半”非彼“减半”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5日

  2015年5月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避免的误区》一文(以下简称原文),作者认为,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将纳税调整后所得减按50%,然后再进行其他相关的税务处理(包括减项目所得减免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实,作者混淆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和项目所得减免优惠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是减低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扩展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增加了减半征税政策,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无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都属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整体优惠,不属于对项目所得减免的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新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适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情况。依据表A107040的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报根据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2015年至2017年为20万元,笔者注)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即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25%-50%×20%)的金额填入本行。这也表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属于小型微利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分析,原文例1中所说的错误理解,恰恰是正确的。原文例1基本资料:某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正确的纳税申报应是: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就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依据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新申报表填报要求,计算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为4.5万元,表A107040第1行和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为2.7万元,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为1.8万元。
  原文例2的理解和处理也是有问题的。原文例2基本资料: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该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并不都是免税所得,企业也没有享受所得税整体免税优惠,作者的分析结论是: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原文例2中的农业种植所得为免税项目所得,正确的纳税申报应是:农业种植所得应作为主表第20行的“减:所得减免”金额,先从纳税调整后所得中减去,然后就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依据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新申报表填报要求,计算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为3.75万元,表A107040第1行和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为2.25万元,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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