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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存款利息收入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有差异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1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注的规定,非金融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应以负数冲减利息支出后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而不列入收入类科目。该核算方式对企业总的会计损益无影响。
  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A类与B类申报表的填报却存在很大的差异,以至于影响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C企业是一家机电制造企业。2014年,企业有数笔银行承兑保证金业务,累计收到存款利息56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作了冲减财务费用。冲减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金额为218万元,当年企业会计收入金额为100万元。
  第一种情况为C企业所得税属查账征收方式,C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填报A类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上述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数额填报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列(财务费用)第21列(利息支出)项内,A104000表合计数直接生成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A10000)相关栏目内,影响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
  上述企业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在填报A类表时与会计处理一样,并不以收入的形式填报列入A101010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内,但该填报方式并不影响企业最终应纳税所得 额的数值,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不变。即企业所得税属查账征收,填报A类申报表时,存款利息收入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填报财务费用项目即可,两者是一致的。
  第二种情况为C企业所得税按核定方式征收,C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填报B类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该主表第一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C企业将收到的利息56万元作了冲减财务费用处理,不体现为会计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企业在填报B类申报表时,应在账务处理上冲减利息支出的利息收入56万元,合并加上会计账簿收入科目上的100万元,以合计数156万元填报主表第一行“收入总额”,这样才能正确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填报B类申报表时,存款利息收入的填报纳税人不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填报,两者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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