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企业应警惕大资产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1日
近年来,纳税人资产税务处理问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企业在应对资产税务处理风险时普遍缺乏正确的纳税风险防控意识,以致于企业资产税务处理运作管理中存在着错误的涉税观念和行为误区。
资产划转一般发生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将下属某企业的资产,如股权或其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无偿划转到下属另一企业。
由于都隶属于一家企业集团,因此,多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
资产划出方,因是按照上级指示将资产划出,而且没有收取现金或其他对价,且与划入方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家公司,可能会认为没有税收问题,或根本就没有考虑税收问题。若资产划入方也认为接受资产不应有税收问题的话,税务风险就会出现。
资产划转的税务风险容易被忽视,而一旦发生,涉税金额一般较大,难以承受。所以,纳税人事先防范非常重要。
案例:某中央企业将下属A 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下属另一公司C。A、C两家公司都是该央企全资直接持股企业,B公司是A公司全资直接持股企业。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成本是20亿元,划转时的公允价值是80亿元。
在划转过程中,无论是该央企,还是A公司和C公司,都没有意识到划转带来的涉税风险。实际上,上述资产划转隐藏着很大的税务风险。
在此案例中,尽管股权在同一集团内部无偿划转,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论是“白送”—— —股权赠送方A公司,还是“白得”—— —股权接收方C公司,都因这一无偿赠送行为,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务、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货物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无偿赠送给C公司,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实际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股权转让,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B公司的股权成本和公允价值,此次股权转让所得为60亿元,如果不考虑A公司其他情况,A公司因无偿赠送B公司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达15亿元(60×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类型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C公司接受的A公司无偿赠送的B公司股权,应按照接受捐赠收入处理,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C公司应就此笔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亿元(80×25%)。
上述资产划转行为仅涉及股权,如果直接划转货物或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还可能产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被划转的货物,是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享受过进口税收优惠的货物,还可能有补缴进口税收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案例:某企业2013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实际资产损失,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4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假设到了2014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该企业2013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3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3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可以按规定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资产折旧年限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税法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无形资产为例,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案例:某公司2012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12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2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可扣除30万元(20×150%);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摊销300万元(200×150%)。
2012年税法上应摊销额为30万元(200×150%÷10),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万元(200÷10),会计利润总额460万元(500-20-20),应税所得额440万元(500-30-30)。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处理和特殊处理。
资产收购的税务一般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
案例:2009年3月,甲公司以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取得乙公司经营性资产,乙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甲公司购买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计税基础45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为:甲公司购买该经营性资产后,应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500万元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乙公司的税务处理为:乙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0万元(500-450)。
资产收购的税务特殊处理。资产收购的税务特殊性处理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第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75%。第三,股权 支付价在85%以上。资产收购方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第二,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案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收购位于同城的B纺织企业。由于B企业负债累累,为避免整体合并后承担过高债务的风险,A公司决定仅收购B企业从事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
2009年5月1日,双方达成收购协议,A企业收购B企业涉及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2009年4月15日,B企业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总额为1750万元。
A企业以B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总价值1730万元为准,向B企业支付了两项对价:现金130万元;A企业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20%的股权合计800万股,支付给B公司,该项长期股 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假设A企业的该项资产收购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A企业承诺收购B企业纺织品资产后,除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后,在连续12个月内仍用该项资产从事纺织品生产。
通过信息初步判断该项资产并购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受让企业A收购转让企业B的资产总额为1730万元,B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经评估为1750万元,A收购转让企业B的资产占B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为98.9%,超过了75%的比例。
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中,股权支付金额为16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为13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的92.5%,超过了85%的比例。因此,A企业对B企业的这项资产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划转一般发生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将下属某企业的资产,如股权或其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无偿划转到下属另一企业。
由于都隶属于一家企业集团,因此,多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
资产划出方,因是按照上级指示将资产划出,而且没有收取现金或其他对价,且与划入方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家公司,可能会认为没有税收问题,或根本就没有考虑税收问题。若资产划入方也认为接受资产不应有税收问题的话,税务风险就会出现。
资产划转的税务风险容易被忽视,而一旦发生,涉税金额一般较大,难以承受。所以,纳税人事先防范非常重要。
案例:某中央企业将下属A 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下属另一公司C。A、C两家公司都是该央企全资直接持股企业,B公司是A公司全资直接持股企业。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成本是20亿元,划转时的公允价值是80亿元。
在划转过程中,无论是该央企,还是A公司和C公司,都没有意识到划转带来的涉税风险。实际上,上述资产划转隐藏着很大的税务风险。
在此案例中,尽管股权在同一集团内部无偿划转,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论是“白送”—— —股权赠送方A公司,还是“白得”—— —股权接收方C公司,都因这一无偿赠送行为,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务、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货物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无偿赠送给C公司,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实际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股权转让,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B公司的股权成本和公允价值,此次股权转让所得为60亿元,如果不考虑A公司其他情况,A公司因无偿赠送B公司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达15亿元(60×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类型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C公司接受的A公司无偿赠送的B公司股权,应按照接受捐赠收入处理,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C公司应就此笔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亿元(80×25%)。
上述资产划转行为仅涉及股权,如果直接划转货物或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还可能产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被划转的货物,是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享受过进口税收优惠的货物,还可能有补缴进口税收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案例:某企业2013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实际资产损失,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4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假设到了2014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该企业2013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3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3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可以按规定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资产折旧年限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税法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最低年限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无形资产为例,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案例:某公司2012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12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2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可扣除30万元(20×150%);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摊销300万元(200×150%)。
2012年税法上应摊销额为30万元(200×150%÷10),会计上应摊销额为20万元(200÷10),会计利润总额460万元(500-20-20),应税所得额440万元(500-30-30)。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处理和特殊处理。
资产收购的税务一般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
案例:2009年3月,甲公司以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取得乙公司经营性资产,乙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甲公司购买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计税基础45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为:甲公司购买该经营性资产后,应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500万元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乙公司的税务处理为:乙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0万元(500-450)。
资产收购的税务特殊处理。资产收购的税务特殊性处理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第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75%。第三,股权 支付价在85%以上。资产收购方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第二,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案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收购位于同城的B纺织企业。由于B企业负债累累,为避免整体合并后承担过高债务的风险,A公司决定仅收购B企业从事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
2009年5月1日,双方达成收购协议,A企业收购B企业涉及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2009年4月15日,B企业所有资产经评估后的总额为1750万元。
A企业以B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总价值1730万元为准,向B企业支付了两项对价:现金130万元;A企业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20%的股权合计800万股,支付给B公司,该项长期股 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假设A企业的该项资产收购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A企业承诺收购B企业纺织品资产后,除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后,在连续12个月内仍用该项资产从事纺织品生产。
通过信息初步判断该项资产并购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受让企业A收购转让企业B的资产总额为1730万元,B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经评估为1750万元,A收购转让企业B的资产占B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为98.9%,超过了75%的比例。
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中,股权支付金额为16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为13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的92.5%,超过了85%的比例。因此,A企业对B企业的这项资产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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