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三险一金”如何缴纳?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0日
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也就是单位负担部分,根据前面分析属于职工薪酬的,按理来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政策规定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换句话说就是不用缴纳。
而个人缴纳部分,是由个人自行承担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个人自己的,缴存时不产生所得也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也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这个扣除与单位缴纳部分又不一样。
例如:纳税人王某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元[(4000-3500)×3%]。假如任职单位为王某缴纳养老金5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元。单位缴纳的50元明确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缴纳部分属于个人承担,通常在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然后统一由单位缴到社保部门。于是王某取得的实际收入为3955元(4000-15-30),减少了30元。这本来与个人缴税没有关 系,但税法明确该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此时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变为14.10元[(4000-3500-30)×3%],实际取得的收入为3955.90元(4000-14.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缴付的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还明确,单位和个人缴付部分超过规定的,应将超过部分作为所得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社保缴费的比例与标准,一般各地相关部门都作了规定。以浙江某地为例,单位缴付的养老保险比例为14%,个人部分为8%,缴付的最高标准为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倍。假如李某月工资收入为20000元,而当地上年省平均年工资为44513元,则最高月缴费标准为11128.25元(44513×3÷12),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分别为1557.96元、890.2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基本是一致的。
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与上述社保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工资最高不是以省的标准执行,是以设区城市为标准。二是缴存的工资基数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超过3倍,但税收最高也只允许扣除3倍。这导致税收政策与三险不一致。
例如,某市按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380元,经批准最高标准可到5倍,单位和个人按相同比例12%缴纳,每月最高缴存额分别均为2519元,此时就存在调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某单位经批准按最高5倍的标准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张某月 工资为25000元,单位与个人分别缴存金额为2519元,而按税法计算缴纳月最高限额为1511.40元(50380×3÷12×12%),单位为个人缴存超过标准的部分为1007.60元(2519-1511.40),应并入当月工资所得缴税。而个人部分扣减的标准只能按1511.40元,并非实际缴存的2519元。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4244.05元[(25000+1007.60-3500-1511.40)×25%-1005]。
财税﹝2006﹞10号还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取得的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法》将其作为免税所得。而个人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根据该规定继承人在提取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失业时,从社保部分取得的失业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病住院花费10000元,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了7000元,个人自行承担3000元,对报销的7000元按规定也是作为免税所得。住房公积金也一样,个人因购房从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提取了缴存的账户金额,税法也明确作为免税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也就是单位负担部分,根据前面分析属于职工薪酬的,按理来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政策规定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换句话说就是不用缴纳。
而个人缴纳部分,是由个人自行承担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个人自己的,缴存时不产生所得也就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也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这个扣除与单位缴纳部分又不一样。
例如:纳税人王某取得工资薪金4000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元[(4000-3500)×3%]。假如任职单位为王某缴纳养老金50元,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0元。单位缴纳的50元明确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缴纳部分属于个人承担,通常在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然后统一由单位缴到社保部门。于是王某取得的实际收入为3955元(4000-15-30),减少了30元。这本来与个人缴税没有关 系,但税法明确该金额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此时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变为14.10元[(4000-3500-30)×3%],实际取得的收入为3955.90元(4000-14.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缴付的三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还明确,单位和个人缴付部分超过规定的,应将超过部分作为所得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社保缴费的比例与标准,一般各地相关部门都作了规定。以浙江某地为例,单位缴付的养老保险比例为14%,个人部分为8%,缴付的最高标准为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倍。假如李某月工资收入为20000元,而当地上年省平均年工资为44513元,则最高月缴费标准为11128.25元(44513×3÷12),相应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分别为1557.96元、890.2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与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基本是一致的。
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与上述社保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工资最高不是以省的标准执行,是以设区城市为标准。二是缴存的工资基数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超过3倍,但税收最高也只允许扣除3倍。这导致税收政策与三险不一致。
例如,某市按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380元,经批准最高标准可到5倍,单位和个人按相同比例12%缴纳,每月最高缴存额分别均为2519元,此时就存在调增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某单位经批准按最高5倍的标准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张某月 工资为25000元,单位与个人分别缴存金额为2519元,而按税法计算缴纳月最高限额为1511.40元(50380×3÷12×12%),单位为个人缴存超过标准的部分为1007.60元(2519-1511.40),应并入当月工资所得缴税。而个人部分扣减的标准只能按1511.40元,并非实际缴存的2519元。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4244.05元[(25000+1007.60-3500-1511.40)×25%-1005]。
财税﹝2006﹞10号还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取得的退休工资,《个人所得税法》将其作为免税所得。而个人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根据该规定继承人在提取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失业时,从社保部分取得的失业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病住院花费10000元,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了7000元,个人自行承担3000元,对报销的7000元按规定也是作为免税所得。住房公积金也一样,个人因购房从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提取了缴存的账户金额,税法也明确作为免税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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