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集体单位豁免债务是否可减免所得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30日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4年度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海南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进行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不再另行备案。
融资租赁利息处理
问:我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利息总额100万,本息分5年还。租赁开始日,设备500万已开具发票,利息100万元未开具发票,利息于每月付利息时开票。请问我公司设备是否以600万元作计税价值?未取得发票的100万元利息是资本化还是以后每月付息时作财务费用?
宁波国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集体单位豁免债务是否可减免所得税
问: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集体单位所欠债务后,集体单位因此的盈利是否有政策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陕西国税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债务约定作为企业的资本金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作为收入处理,因此增加了集体单位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
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海南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进行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不再另行备案。
融资租赁利息处理
问:我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利息总额100万,本息分5年还。租赁开始日,设备500万已开具发票,利息100万元未开具发票,利息于每月付利息时开票。请问我公司设备是否以600万元作计税价值?未取得发票的100万元利息是资本化还是以后每月付息时作财务费用?
宁波国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集体单位豁免债务是否可减免所得税
问: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集体单位所欠债务后,集体单位因此的盈利是否有政策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陕西国税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债务约定作为企业的资本金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作为收入处理,因此增加了集体单位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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