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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组涉税政策扩围 非货币性投资可享递延纳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据悉,我国自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初步建立了一套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要不断进行完善。
  根据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策将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新政策同时还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业内专家指出,随着税收方面的障碍进一步破除,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有望提速。当前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以现金认购股权的方式进行,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专利技术、商誉、房地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方式也有望参与到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极有可能成为未来混改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此外,新政策允许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具有明显积极的鼓励作用,有助于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让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两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这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将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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