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夫妻双方约定变更共有房屋、土地权份额的免征契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4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实务解读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除了“加名”免契税之外,“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也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有契税政策规定征收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夫妻原有共同共有夫妻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有一个传说:A与B是夫妻,想卖房给C避交契税,完全可以用四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步:房产更名到B名下,A与B离婚,房产协商归B所有;第二步:B与C结婚,房产更名到C名下;第三步:B与C离婚,房产协商归C所有;第四步,A与B再结婚。”这个由网友总结的“四步走”被调侃成“避税法宝”,避免了个税又免了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实务解读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除了“加名”免契税之外,“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也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有契税政策规定征收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夫妻原有共同共有夫妻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有一个传说:A与B是夫妻,想卖房给C避交契税,完全可以用四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步:房产更名到B名下,A与B离婚,房产协商归B所有;第二步:B与C结婚,房产更名到C名下;第三步:B与C离婚,房产协商归C所有;第四步,A与B再结婚。”这个由网友总结的“四步走”被调侃成“避税法宝”,避免了个税又免了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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