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31日

  问: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规定: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
  (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二)对需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该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全部项目质量检验证明的原件;  
  2、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资料;  
  3、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508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