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还能收到地税出租车票?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7日
问:我们公司有很多同事最近在乘坐成都市正规出租车的时候,有时还是会收到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而且在地税网站上还可以查到。这种发票是否合规?
四川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需求,四川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原有的4种基础上新增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将在原有41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车专用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8种规格的普通发票。 因此,2013年8月1日以后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发票应为国税监制发票。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替他人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销售。请问,如果该企业没有利润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企业代销他人的商品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能够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问:2010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税总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因此,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