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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转让股权,你缴个税了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7日

  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税务机关将股权转让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积极探索征管新机制,强化征管力度,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面临巨大风险。
  税务机关紧盯股权转让个税
  2014年10月9日,江苏省某市地税局成功入库一笔高达1.2亿元的跨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事项。股权交易往往伴随复杂的税收问题,其中个人所得税广受关注。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涉税风险,成为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记者从10月召开的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加强非劳动所得管理,特别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列为税务机关当前及今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实际上,最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只增不减,股权转让项目一直是全国税收检查的必查对象。股权转让不纳税、少纳税一旦被查出,除了补缴税款外,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重庆、江苏、湖北、海南、陕西和青岛等省市已经制定了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建立了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在这些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研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过准确定义转让行为,合理界定纳税时点,科学设计评估方法,打造涵盖股权设立、交易、注销全链条管理机制。
  江苏、湖北建立征管新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下,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手段、新机制。其中,江苏省地税局、湖北省地税局的做法已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江苏省地税局加强了股权转让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该局首先加强了部门协作,构建起股权征管协作体系。他们加强与工商、商务等部门的联动,构建起多层次的股权转让信息收集体系,定期从省工商局获取股权登记信息并下发各地税务机关比对核查。到目前为止,江苏省地税局已有53个区、县局与工商、商务等部门建立了实时传递信息机制,初步解决了税收征管中股权转让信息滞后、不准确的障碍。2013年,通过实时与定期的股权信息共享,该局共获得股权转让信息14.6万条,涉及企业4.87万户,补缴税款8.9亿元。该局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实现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税收征管前置。目前,已经有24个区、县实现了“先税后证”的工作机制。
  其次,该局从2013年开始,着手开发了自然人数据库系统,2014年起全省上线。该系统从自然人投资情况统计、投资变化统计、企业股东台账、投资者投资台账、投资关联分析五个维度对投资者采集信息,跟踪投资及股权变化。实现了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智能归集、智能查询,对自然人风险信息的智能推送,完成了对跨地区自然人的智能管理。他们还制定了《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设计了相应的管理流程,建立了股权转让风险识别指标和模型。
  通过以上措施,江苏省2011年~2014年共发生自然人股权转让87.3万人次,征收个人所得税4.6万笔,共计80.3亿元。
  同一时期,湖北省地税局也在积极探索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新机制。
  2012年,湖北省地税局与工商局建立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通过建立联合控管机制、探索股权转让价格评估方法等方式强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全省17个市州中已有15个市州,105个县(市区)中有97个县(市区)实施了“先办结涉税事宜,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联合控管机制。在形式上,实行由政府主导,地税和工商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联合控管有据可依;在方式上,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股权转让办税窗口,与工商部门联合办公,提高信息交换的及时性以及纳税人办税的便捷性。针对联合控管过程中存在的平价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该局积极探索了行之有效的评价方式:对转让价款不实、净资产确认困难等原因造成微利、平价、低价转让的问题,引入“评估”、“公证”和“比对”机制;与国土部门协作,依托分区域、地段、性质的土地基准地价数据,建立起不动产价格评估体系;由税收业务骨干联同中介评估机构专家组成股权转让个税评审小组,负责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合议。同时,该局还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发出资本交易税收控管信息系统,强化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湖北省2009年~2014年9月,共发生个人股东股权转让60余万次,对其中5.3万笔征收个人所得税37亿元,其中查补税额5.25亿元。武汉市地税局2013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单笔税款超过百万元以上的达到了13笔,其中一项股权变更事项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跟踪控管,入库个人所得税1.82亿元。
  转让股权要防范税收风险
  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陈茂峰告诉记者,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手段越来越先进,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税务机关针对股权设立、持有、转让、消亡的全过程实施了动态管理,形成信息化管理链条。股权转让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对股东来说,发生股权转让,无论是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还是正向与逆向激励的角度,都应该主动及时地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国家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政策盲点与漏洞逐渐消失。目前国家正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增加有关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条款。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可以预见,在完备的法律体系面前,偷漏税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陈茂峰强调,自然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已全面推开,自然人纳税遵从度的信用评价必将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股东基本上都是事业有成、注重个人声誉的公民,如果纳税信用有了污点,势必因小失大,可谓一次失信,处处碰壁。
  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余永红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信息的不对称也带来涉税风险。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考虑交易的税收成本,对于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的纳税义务,转让方应确保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另外,对于确实是平价或低价转让,有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江苏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姚振标介绍,综合分析以往股权转让案例中纳税人所犯的错误,纳税人就股权转让纳税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七点。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后,如果对以上七点存在疑问,应当积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涉税风险防范。
  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案
  案例
  2012年5月,湖北省某地税务机关在对股权工商变更信息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转让A公司股份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经过多方调查核实,确认了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A公司股东于10月22日按规定补缴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120.85万元。
  该市地税局依据省地税局下发的《股权转让变更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发现A公司5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已将2000万元原始股本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两家法人企业,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收。税务人员约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含糊其辞,对股权转让详情不愿多谈。税务人员另辟蹊径,从受让方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获得了B公司、C公司对外投资信息:B公司、C公司于2011年12月对A公司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总额高达3.3亿元。于是,税务人员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提供股权转让等相关合同资料。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5位自然人股东已将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受让方支付总额26668.15万元的转让价款(税后所得)。A公司负责人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了异议:一是认为纳税地点应在受让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二是认为26668.15万元为转让所得,应以此数据为计税依据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市地税局进行了解释: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股东应向A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税。二、股权转让计税成本是原股东按章程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该公司原股东实际出资额为2000万元,计税成本应为2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股权的实际转让价格,应将取得的税后所得还原为含税收入后,再分别加减原股东承担的债权债务后确认,经计算转让收入应为32604.25万元。
  点评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为什么不纳税?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手段掌握股权转让信息,不纳税也不会被查到;另一种情况是认为税收应在股权受让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而且应由受让方缴纳。
  实际上,随着税务机关与工商、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很多税务机关已经能够实时或定期获取股权变更信息,股权转让取得所得不申报纳税被查处已是大概率事件,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隐瞒真实转让价格案
  案例
  2014年9月,江苏省某市地税局根据第三方数据,发现江苏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现有投资方与工商登记的投资方不符。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该企业成立时的股东为2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4年7月,2名自然人股东以500万元价格将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2名台湾人士,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税务人员审核该企业的历年财务年报时发现,该企业2010年~2013年4年中有3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有房屋和土地。进一步了解,近年来,该地段房屋和土地增值较多,因此初步判断企业股东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税务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企业方认为由于企业常年处于亏损,自己提供的平价转让协议是真实、合理的。税务人员经过模型运算,测算出企业房产、土地增值额达2500万元。同时,税务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与受让方沟通、宣传,受让方最终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书,协议书上认定的价格不是平价,而是2978.5万元,资产增值全部体现在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上。
  在证据资料充足、确凿的情况下,该企业原股东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并表示立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项。最后,根据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95.7万元。
  点评
  本例中,纳税人隐瞒了企业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事实,隐瞒了真实的转让价格,平价转让股权,又无法定正当理由,产生了少缴税款的涉税风险。按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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