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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软件产品改造后再销售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福建国税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1日

  问:纳税人进口软件产改造后再销售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因此,贵公司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进行销售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如果仅是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花处理,不享受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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