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小企业纳税申报问题答疑(二)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0日
问:这个访谈就是在网上吗?没有面对面的讲座吗?
答:是的。
问: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老师,请问达到免征条件的话,附加税还要计提吗?也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吗?还有我司是按季申报的,附加税可否一季度计提一次?
答: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需要计算缴纳附加税外,法定免征增值税也免征附加税。
问:想问今年汇缴是不是都要网上申报?
答:是的,已经好几年了。你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你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问:税务局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收入,有一个月算一个月,税务申报表要求不含税,会计报表是含税的,月销售数值小可以直接填写含税收入,如月销售额20100元,必须换算成不含税,否则享受不到免税政策,税务申报中的会计报表换算后的增值税进入哪个科目?
答:请参阅《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问: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客户端相关表格有没有变化?
答:有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2013年税收新政做了修订,《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做了升级。主要包括: 1.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明细表、汇总表的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客户端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同时按照新的相关政策(财税〔2013〕70号)调整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 2.部分附表和补充情况表调整包括:附表五(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8《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 3.增加汇总纳税企业相关报表除了原有客户端中已有的《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再增加以下表格:(1)补充情况表9《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补充情况表10《外省市总机构所属上海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增加部分校验(1)研发费的校验附表五(1)第34行“发生额合计”=补充情况表5的第11行“研究开发投入额(内、外部)合计”;(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技术性服务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指标。 5.增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1)小企业会计准则;(2)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问:2009年亏损,2010-2012年盈利,但没有弥补09年亏损,请问2013年所得税清算是否可以继续弥补09年的亏损 ?
答:2009年亏损可用后5年所得弥补,即最迟弥补到2014年。
问:小企业每月2万元税务优惠,是否可以全年累计,即全年有24万元收入可以免税?
答:一、“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请问胡老师,如果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上传《客户端》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今年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吗?
答:今年仍然需要提交。纳税人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应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问:胡老师,下午好!小企业1季度收入7万元,而全年收入只有10万元,那么在4月份时小企业是否要就1季度的7万元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答:是的。
问:我上任 有一笔2012年度出口业务造成进项转出的税额, 请问可以转回进行抵扣吗?
答:进项税额转出增加应纳增值税,不存在抵扣问题。
问:本公司属于外地在上海的二级分支机构,2013年已经预交全年所得税,现在需要汇算清缴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请问老师,去年我公司申报时有重点税源报表,今年申报取消了,税务是按什么标准定填写的报表呢?
答: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问:谢谢胡老师!那就是说并不能全年累计24万元免征增值税?
答:确切讲,应该是每月正好2万,全年24万免征增值税;或者每季正好6万,全年24万免征增值税。只要某月或某季超过2万或6万的,当期按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问:请问胡老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先要做好哪些准备?
答:纳税人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问:胡老师,那我们计提附加税时就要等每季度末再计提,也就是说超过6万元再提,对不?
答:是的。
问:胡老师,请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军人开公司(小企业)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问: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按10%。2013年第三季度盈利 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000元,2013年第四季度 发生亏损,本年累计净利润为-30000,请问,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之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可以申请退回吗?
答:经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仍是亏损的,可以退还预交的所得税。
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可以作纳税调减处理。在实务中,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到底包括哪些内容,麻烦胡老师归纳一下?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 2.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3.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4.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上述第一、三和四项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第二项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企业应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在未来转让、处置股权时扣除。具体请参阅“沪地税所〔2013〕110号”。
问:请问物业公司的售后房的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请向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问:去年从被投资方分得利润,需享受免税政策,需取得被投资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单》,今年还需要吗?
答:仍然需要。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企业若是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且持股比例小于1%(含)的,则提供上市公司发布的分配公告复印件)。如果被投资企业在外省市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以及分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问:老师,你好:是不是每个公司汇算清缴都要审计?
答:目前,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问:胡老师,你好: 有什么企业汇算清缴方便的书吗?
答:您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问:本公司2013年下半年成立,全年亏损一百多万,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吗?
答:应当参加汇算清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所称亏损额,是指《汇算清缴客户端》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亏损额。
问:听说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加强后续管理,请问什么是后续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汇算清缴工作由原来重点解决汇算清缴表际关系比对逐步向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转变,包括研发支出专账管理、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动态监控等。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2013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局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10名的企业;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等。
问:老师,我们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需不需要做年度汇算清缴?
答: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可以重新申报或者延期申报吗?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以重新申报。另外,为落实“两轮驱动”,建立健全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体系,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本市税务机关在企业互动参与平台上搭建了汇算清缴事中监控信息提示平台,并根据《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操作指引》选择了部分指标作为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疑点指标,4月15日至5月25日期间,市局每天通过风险监控平台,将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多项数据与上述事中监控疑点指标进行比对分析、风险识别,筛选出疑点信息,逐户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信息提示表》,并通过互动参与平台向纳税人推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信息提示表》,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信息提示表》后,可在5月31日前通过互动参与平台反馈自查结果,并可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问:我厂2013年3月1日起出租老设备(2009年前购置的),每年收取50余万元租赁费,我厂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2年租赁费(已开具发票),请问租金收入全部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12月计提的工资尚未发放的部分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首先,企业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其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在实务中,可以按“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或者“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的年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分析调整,大于零的部分纳税调增,小于零的部分纳税调减,每年滚动计算调整。
问:请问最新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文件号
答:请参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问:我们公司每个月在缴增值税和流转税的时候,当月都会扣缴上月的个人所得税,专管员老师说这种征税方式不需要做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这个样子么?
答:贵公司每月代扣代缴雇员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什么情况下作纳税调增,什么情况下作纳税调减?
答: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包括纳税调增、纳税调减和不做纳税调整三种情形。纳税调增事项主要包括:权益法核算持有期间按亏损计算的投资损失、不得扣除的股权处置损失;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权益法核算持有期间按净利润计算的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形成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不做纳税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股权处置收益(损失)等。
问: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项目,该如何填报及纳税调整?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在工作中时常有个困惑:现行税收政策允许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允许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投资性房地产折旧问题、固定资产折旧时间高于税法最低年限问题等。不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吗?
答:应该说,收入项目中存在较多的递延纳税项目(如:债务重组、自贸区非货币资产投资、特殊重组、政府补助等),因而存在较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扣除项目确实更多的依据“据实扣除”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款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公司原来是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2013年我们所得税没有交到2万以上,这次还可以按原来做吗?平时如何预交所得税呢?
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不是指缴纳所得税款未到2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问:管理费用下二级科目“职工福利费”税法上的相关规定如何?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问:企业首次《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请问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作为调减?(前期各项准备提取时已作纳税调增处理)
答:因准备金余额转入所有者权益而未增加损益,故不可以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本单位核定征收所得税,年度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作为应税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请教胡老师有什么财税文件依据?
答:应作为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具体请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问: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一定要计提盈余公积吗?
答:请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问:胡老师,我有几个问题咨询:亏损企业可以利润分配吗?母公司可按合并报表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吗?年度中间分配利润但年末形成亏损,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吗?
答:(1)亏损企业也可以利润分配,只要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可供分配利润还有余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投资者和股东分配。如果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2)合并报表主体并非独立法人,母公司应按本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3)总的按(1)原则处置。但也有例外,例如,上半年股东转让股权前先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下半年产生亏损(理论上应由新股东承担),所以原股东提出开具证明应予开具。具体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