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2014年上半年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答汇编(二)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9日
资产重组涉及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问: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其前提,即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
“营改增”前铁路公司印制的票据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为铁路运输行业在2014年已经“营改增”了,那么该票据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聘用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90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税[2007]90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也可以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操作,享受增值税优惠。
取得2013年底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继续抵扣
问:我公司取得的2013年底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会员积分兑换的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贵公司会员积分兑换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
问: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要特别注意其前提,即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
“营改增”前铁路公司印制的票据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为铁路运输行业在2014年已经“营改增”了,那么该票据是否还可以使用?
答: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聘用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90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税[2007]90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也可以按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操作,享受增值税优惠。
取得2013年底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继续抵扣
问:我公司取得的2013年底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会员积分兑换的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贵公司会员积分兑换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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