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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差异(上)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9日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职工薪酬的范围
  (一)会计准则界定职工薪酬的范围
  会计准则界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法界定职工薪酬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职工薪酬界定差异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等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作出了规定。对职工薪酬做税务处理时,不能简单的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当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规定相对应的费用支出,并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职工薪酬会计确认、计量与税前扣除原则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其他人员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
  企业在计量职工薪酬时,如果国家没有对计提基础和比例作出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反之则应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三)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1.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属于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而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应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3.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4.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
  5.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1.实际发生原则与纳税调整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属于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而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当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于当月计提,而实际发放则常常在次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发放纳税申报年度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当视同纳税申报年度实发工资准予税前扣除。由此可见,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缴期届满仍未将上一年度工资薪金发放完毕,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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