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不可税前扣除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9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的税收风险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自201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部分税务风险。为切实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地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共性税收风险问题进行整改。《通知》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指出,自2012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部分税务风险。为切实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地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共性税收风险问题进行整改。《通知》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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