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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残疾人取得劳务报酬的税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3年07月22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第一条第一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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