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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企业转售自来水适用的税率

添加日期:2013年10月17日

问: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企业缴纳水费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企业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应按何种税率开具?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第()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贵公司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与承租单位公用水表,属于转售自来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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