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研发机构的房屋租赁费不可加计扣除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6日

问:研发机构租赁的房屋租赁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在加计扣除的范围内。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0585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