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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同一项目的不同所得税优惠可否同时享受?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26日

问:企业的同一项目分别适用不同所得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企业的同一项目分别适用不同所得税优惠,不得同时享受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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