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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核定扣除,相关的仓储费如何报税?

添加日期:2018年10月08日

问题:我们采购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核定扣除,相关的仓储费如何在报税的时候同农产品一起算作成本核定

答:《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据此,北京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对发生的相关费用(运费、仓储费)的进项税据实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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