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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物流企业影响几何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05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对物流企业将产生重要影响。
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的解读,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旨在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基础上,聚集减税重点,弥补“短板”,即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
从购销双方角度来看,新政策的影响面较广。以现代服务中坚力量的物流企业为例,尽管税率的调整会使其进项税抵扣有所减少,但作为持续发展的大型物流企业,前期政策已经享受到了政策优惠,有些企业的留抵税额会比较大,此次税率的调整影响并不大。相反,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会加强上下游企业间更紧密的连接,为规范市场和加强企业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总体来看,32号文件对物流企业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运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物流行业,会与外部运输公司合作,涉税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前后会发生变化。比如,2018年1月,A物流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与B运输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签订框架协议,由B企业承接A企业某条线路运输,约定运输完结后5日内结算款项。根据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但在2018年4月25日~5月1日期间,B企业产生运输行为既可以选择在4月30日前按照11%的税率结算并收取发票,也可以在5月1日后按照10%税率结算。相比之前,进项税认证抵扣的税率只降低了一个百分点,但如果实际业务运输合作的金额较大,对于物流行业企业来说,影响依然很大。因此,对5月1日前后发生的业务,需要购销双方就何时开具发票、何时认证抵扣和何时结算款项等事项,做好沟通协商。
其二,持续经营和发展中的物流企业,购进大型物流设备等是前期投入时的必要支出。若购进业务发生期在5月1日前,还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但如果投入期时间较长,分期开票结算,就要视合同约定和业务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在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前期项目适用税率为17%,后几期改为16%的税率——这将直接影响项目预算。
其三,不动产租赁也是连锁物流企业面临的一项主要支出。分支机构设置越多,租赁成本就会越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11%税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此次税率变更适用11%税率的部分,也要调整为10%,认证抵扣的金额也会随之降低。
此外,物流企业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行为,销方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购方收取发票时要严格审核票据的正确性,以免换票时税率产生变更。
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的解读,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旨在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基础上,聚集减税重点,弥补“短板”,即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
从购销双方角度来看,新政策的影响面较广。以现代服务中坚力量的物流企业为例,尽管税率的调整会使其进项税抵扣有所减少,但作为持续发展的大型物流企业,前期政策已经享受到了政策优惠,有些企业的留抵税额会比较大,此次税率的调整影响并不大。相反,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会加强上下游企业间更紧密的连接,为规范市场和加强企业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总体来看,32号文件对物流企业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运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物流行业,会与外部运输公司合作,涉税业务在2018年5月1日前后会发生变化。比如,2018年1月,A物流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与B运输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签订框架协议,由B企业承接A企业某条线路运输,约定运输完结后5日内结算款项。根据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但在2018年4月25日~5月1日期间,B企业产生运输行为既可以选择在4月30日前按照11%的税率结算并收取发票,也可以在5月1日后按照10%税率结算。相比之前,进项税认证抵扣的税率只降低了一个百分点,但如果实际业务运输合作的金额较大,对于物流行业企业来说,影响依然很大。因此,对5月1日前后发生的业务,需要购销双方就何时开具发票、何时认证抵扣和何时结算款项等事项,做好沟通协商。
其二,持续经营和发展中的物流企业,购进大型物流设备等是前期投入时的必要支出。若购进业务发生期在5月1日前,还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但如果投入期时间较长,分期开票结算,就要视合同约定和业务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在实践中,有可能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前期项目适用税率为17%,后几期改为16%的税率——这将直接影响项目预算。
其三,不动产租赁也是连锁物流企业面临的一项主要支出。分支机构设置越多,租赁成本就会越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11%税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此次税率变更适用11%税率的部分,也要调整为10%,认证抵扣的金额也会随之降低。
此外,物流企业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行为,销方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购方收取发票时要严格审核票据的正确性,以免换票时税率产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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