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未到期赎回,是否缴纳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04日
问题:纳税人购入非保本基金、信托产品(随时可赎回)持有未到期赎回,是否缴纳增值税?若交,纳税主体是谁?若是资产管理人信托公司交,那购买的纳税人是否还要交?征收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据此,纳税人购入非保本基金、信托产品(随时可赎回), 持有未到期赎回,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缴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规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取得服务性收费,按6%计缴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受托方)对外投资,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以投资方的名义(委托方)对外投资,投资方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