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收入可以分到2018年吗?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4日
问题:我们单位做培训的,17年10月1日客户续费了一年,即(2017年10月-2018年9月),发票已开,收入已确认,增值税已交,但实际培训业务会分到每月,我们只是一次性做成收入了(因为开票了),这样17年收入就很大,所得税压力很大,收入可以分到18年吗?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预收培训费,先开发票,先缴纳增值税。但应在提供劳务时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