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子公司筹办费如何列支?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09日
问题:子公司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发票全部开具给母公司,现能否转给子公司税前扣除?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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