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2013年销售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 应如何缴税?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20日
问: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免税进口了一批自用设备,2013年销售时应如何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此,纳税人2013年销售2008年免税进口自用设备,应适用简易办法2%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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