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收购未税矿产品是否缴纳资源税?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19日
问:我单位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答:《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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