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千万别忽视申报表中的“其他”!
来源:北京国税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3日
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调整变动很大,而报表中“其他”这两个字眼却容易为纳税人所忽略。小编在此温馨提醒,千万别忽视了申报表中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其他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开具其他发票”、“其他扣税凭证”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在实务申报中可是大有学问的。
一、其他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比如享受农产品免税、鲜活肉蛋免税、蔬菜流通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均填入此栏。
二、开具其他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开具除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均填入此栏。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等。
三、其他扣税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比如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栏“其他”的“税额”栏。公式: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该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则。
又比如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填入第8栏“其他”的“税额”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其他应做进项转出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这一栏反映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22栏明确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比如购进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须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用当期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做进项转出,填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转用起的第13个月再行抵扣。
一、其他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比如享受农产品免税、鲜活肉蛋免税、蔬菜流通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均填入此栏。
二、开具其他发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开具除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均填入此栏。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等。
三、其他扣税凭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比如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栏“其他”的“税额”栏。公式: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该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则。
又比如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填入第8栏“其他”的“税额”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其他应做进项转出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这一栏反映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22栏明确列举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比如购进货物或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须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第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用当期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做进项转出,填入“其他应作进项转出的情形”,待转用起的第13个月再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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