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催化料、焦化料计算消费税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07日
随着我国对燃料油需求的增大,炼油厂产品中的催化料、焦化料等产量提高,为了进一步明确催化料、焦化料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9月27日下发了《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对此,笔者对计算催化料、焦化料消费税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介绍如下。
炼油厂的分类及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的产品种类
(一)炼油厂的分类
我国目前的炼油厂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燃料油型: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等;燃料润滑油型:除生产各种燃料油外,还生产各种润滑油;燃料化工型:以生产燃料油和化工产品为主;燃料润滑油化工型:它是综合型炼厂,既生产各种燃料、化工原料或产品同时又生产润滑油。
(二)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的产品种类
常减压蒸馏是常压蒸馏和减压蒸馏在习惯上的合称,常减压蒸馏基本属物理过程。原料油在蒸馏塔里按蒸发能力分成沸点范围不同的油品(称为馏分),这些油有的经调合、加添加剂后以产品形式出厂,相当大的部分是后续加工装置的原料,因此,常减压蒸馏又被称为原油的一次加工。包括三个工序:原油的脱盐、脱水 ;常压蒸馏;减压蒸馏。常减压装置产品主要作为下游生产装置的原料,包括石脑油、煤油、柴油、蜡油、渣油以及轻质馏分油、催化料、焦化料等。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为: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而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早在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67号)中就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的消费税税率
按照财税[2008]167号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右表1所示。从表1得知,燃料油的消费税税率0.8元/升,因此,催化料、焦化料的消费税税率应为0.8元/升。
催化料、焦化料的消费税执行时间及换算比例
《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在2012年10月31日后销售的催化料、焦化料按照新规定执行,该规定不溯及既往。国税总局公布燃料油消费税为0.8元/升,统一按照燃料油吨升比(每吨燃料油的体积升数)=1 015换算,或者101.5元/吨的系数,按照质量来计算。
注意涉税风险
随着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政策的公布、国产燃料油市场受国际原油价格震荡盘整以及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影响,国产催化料、焦化料价格或将出现调整,相关数据显示,虽后期因消费税的征收增加了销售成本,但将对原料供应格局影响不大。目前市场催化料、焦化料部分有的开沥青发票,但在《公告》下发后,均应按照燃料油征收消费税。若企业忽视了处理或处理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不但要补税,还得面临50%~5倍的罚款。